在四川省高级法院最近二审审结的一起贷款纠纷案中,四川省西昌市审计局提供的有力证据,为该市茧丝绸总公司挽回了高达800多万元的损失。

  此纠纷始于1993年11月。当时,西昌市物资总公司为帮助厦门中鹭财务联合公司(民营企业)归还向中国银行攀枝花分行的贷款,由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担保,向中行攀枝花分行贷款300万元。2003年5月,中行攀枝花分行向攀枝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两家担保公司。法院判决由两家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70多万元及案件受理诉讼等费用。鉴于市物资总公司已处于破产状态,法院将茧丝绸公司的银行帐户和全部财产予以查封。

  西昌市审计局曾于1997年3月对市物资总公司塬经理廖大新进行过经济责任审计。当时审计查明,西昌市物资总公司1993年11月29日通过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担保向中行攀枝花分行贷款300万元,当日替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规还了中行攀枝花分行贷款240万元;余下60万元,其中47万元替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归还了欠西昌市工业小区建设公司的债务,13万元列入中行攀枝花分行贷款300万元的财务费用——利息科目。审计组在银行取得的取证记录证明,这笔贷款的真正用途是用于中行攀枝花分行收回其对案外人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在该行的240万元贷款。

  在这起贷款纠纷中,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的律师到西昌市审计局调取了当年的审计案卷,及向攀枝花分行取得的取证记录及时送达四川省高级法院连同法庭调查的其他相关证据,四川省高级法院驳回了中行攀枝花分行对西昌市茧丝绸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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