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股独大”是指上市前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非常高,甚至达到90%的情况。此类情况不仅在国企存在,也在民营企业中大量存在。
实务操作层面对此问题的认识发生过重大变化。在5年或更早之前,监管部门反对一股独大,认为此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可能会严重损害新投资者的利益。此种担忧发展到极致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有的省市批准成立股份公司的标准之一为“3+2>1”,即第二大股东和第叁大股东股份之和大于第一大股东。此种结构的目的取向是不言而喻的,如果第一大股东胡作非为,第二大股东和第叁大股东就可以联合起来夺取公司的控制权,“罢黜暴君”。
上述做法的本意是好的,但此种安排是否符合经济运行和效率优先的规律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根据2005年深交所的一份调研报告,得出了和监管层塬有推测截然相反的结论: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好。此后上市政策对一股独大逐渐不再歧视和限制。
虽有上述结论,但为了切实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控股地位损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仍然有必要对一股独大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更独特、有效的安排。类似安排不应千篇一律,应该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安排,“合适的就是最好的”,目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实际上是半强制的,留给公司自行创新的空间并不充分,比较常见的防范安排主要是增加董事会和高管层非家族成员比例、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等,围绕着“人”来做文章、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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