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问题无疑相当重要,对此没有“完美无缺”的处置方案,无非是利害的抉择。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适度宽松,理由如下:

  1、立法本意

  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陈述看,监管层关注实际控制人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避免上市后发生变动给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上市前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审核标准应该是针对未来,而不是核査过去(目前《首发管理办法》重点考虑的是历史,当然实务中也要求未来的股权锁定之类的类似安排),过去的实际控制人的有效控制之优劣已经通过业绩不言自明,无须赘言。

  2、股东权利

  为了保持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很多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甚至托管协议。不可否认这些协议的积极意义,但这些协议是否也有负面效应呢?权利固然可以放弃和自由处置,但此种还未面对具体问题就提前约定一致的做法,并不是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此种联盟有可能侵害没有参加联盟的股东(特别是上市后的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经济人的理性

  控制权发生变动,固然会有因为经营方针和管理层变动而给公司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但是此风险归根到底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之一,是否有提前锁定的必要?呵护股民利益固然用心良苦,此情可感,但是否有必要做到代其认定和锁定“主事者”的程度?退一步说,收购者本身也是经济人,对是否改变经营方针和团队也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子曰:“焉知来者直至不如今也?”

  4、变化的必要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遇到困境十分常见,走出困境很可能需要经营方针和管理团队的变化,此种情况下控制权的稳定可能反而成为公司走出困境的阻力。人,皆有其局限性,从哲学的角度讲,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内在的矛盾性”,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当年使公司成功上市的积极因素,其后也可能成为对公司的消极因素,在此情境下,“维稳”异化成“维旧”和“维腐”:此种锁定是否也会妨碍更理性、更进步决定的产生?是否有利于建立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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