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问题之虚报注册资本

  定义: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对注册资本中的实收资本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责任方:公司

  说明:拟上市公司直接违反此行为者鲜见,虚报注册资本是主观恶性最大的违法出资行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为:

  (1) 行为人在获得验资报告后就返还注册资金的骗取登记。全体股东(注意必须是全体股东或名称核准公司)仅将出资进入验资专用账户,未将出资转移到公司基本账户,或者从临时账户中转移至基本账户前灭失。

  (2) 行为人资金尚未筹足而伪造银行进账单骗取登记。

  (3) 行为人以低额资金作高额申报等。

  出资瑕疵问题之抽逃出资

  定义:是指注册资金实缴后,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的部分或者全部部分抽回的行为。

  责任方:发起人、股东

  说明:构成此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经依法成立。

  出资瑕疵问题之虚假出资

  定义: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 岀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责任方:发起人、股东

  说明:因为公司法针对出资问题仅规定了三种违规类型,而“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又确实十分少 见,因此拟上市公司存在的出资瑕疵在官方和行政监管角度绝大多数不得不归为“虚假出资”。

  此违规行为为“结果犯”,推定为存在主观故意;但实际上情况比较复杂,各种瑕疵出现的原因也不宜一概认定为“虚假出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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