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视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以及《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 法》第2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不以著作权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自影视作品创作产生之日或自其协议取得之日起,即依法单独或与其他权利人共同拥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2、计算机软件
关于计算机软件问题,需要审查的是,该著作权是否原始取得,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对于依法承继和受让所得的计算机软件,是否已作名称变更手续。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登记问题,证明登记主体拥有软件著作权、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文件,但也不是说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的依据,法律仍然保护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因此,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并不以登记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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