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的所有存货都有其作用或功能,物料被用来生产,产品被用来销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企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异常存货,这些存货可能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也可能是由于工艺流程的偏差等原因导致的次品和废品,或者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坏废品和呆滞料等。

  异常存货(通常直接称为呆滞料和废料)本身不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从控制成本的角度而言,应尽快进行处理,以降低管理和控制成本。但是,由于区分普通存货和异常存货并没有唯一标准,有些存货是否是异常存货,非专业人士可能还不容易判断,如果把可用或可售的优良存货作为异常存货处理了,给公司带来的财产损失和经营风险就非常大。基于这样的管理风险,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异常存货的处置过程。

  对异常存货的处置,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包括:

  (1) 长期未区分正常存货和异常存货,导致部分混存在异常存货中的可用存货也腐烂变质而成为坏废的异常存货,同时异常存货大量占用企业库房和空间,增加管理成本。

  (2) 没有严格区分正常存货和异常存货,即对异常存货界定控制不足导致额外损失的风险。

  (3) 对具有部分回收利用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异常存货,未经批准就擅自处置,或处置收入未及时交存企业财务部门,流入到处理者个人手中或成为个别部门的小金库,导致企业资产损失。

  基于异常存货管理不是企业存货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就更容易被忽视,企业也很容易从这个细节出现管理漏洞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企业内部个别蛀虫把正常存货借“卖废品”之名出售,从而将收入揽入个人腰包的舞弊行为,对很多企业都不是一次遇到。所以,作为“监察官”的内部审计人员就必须协助管理当局关注这个“不起眼”的内部控制“要塞”。

  为了直观地理解内部审计人员如何对异常存货处置过程控制执行内部审计,我们通过实例予以说明。

  (1) 关于是否进行了呆滞料处理作业的内部审计。

  依据公司关于《废料、呆滞料处理办法》中规定,企业的物料管理科应该通过“存货的库龄分析”、“年中(终)盘点”、“质检科、维修科和研发部门等相关单位主管认定”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企业内无使用方向的闲置存货和废料、呆滞品等发动呆滞料确认、处置作业。

  为了确认物料管理科是否确实执行这一作业程序,周明与物料管理科赵科长进行沟通,赵科长向周明提供了最近两次的呆滞料处理专案记录资料,从记录资料可以看出,由物料管理科赵科长牵头,在2009年8月和2010年3月企业分别进行了呆滞料的处理。故周明确认关于呆滞料处理的作业程序有确实执行。

  (2) 关于呆滞料处理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

  依据公司关于《废料、呆滞料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无使用方向的闲置存货和废料、呆滞品等,应由采购、生产、技术开发、销售、财务、维修和工程等部门组成联合处理小组,由联合处理小组所有成员共同分析 造成闲置或废弃的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及以后的防范措施等,经联合处置小组审核确认,并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由物料管理科等部门对废料、呆滞料进行处理。

  通过从呆滞料处理出库的单据反向查核其被核准处理的文件资料记录,能有效地确定所有呆滞料处理前是否均经核准,能对呆滞料处理作业的风险进行合理评价。

  (3)审核废料处置明细是否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财务记录和处理,废料出售收入是否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

  依据公司关于《废料、呆滞料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呆滞料处理需将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交财务部,以便他们能及时地进行账务处理,所有的呆滞料出售收入也需一同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门开具内部管理收据进行确认,呆滞料处理的经手人保存财务开具的收据作为呆滞料处理结案的依据。

  周明从《其他出库——呆滞料处理出库》中随机抽查了10张出库单,对其作业过程进行查核,经查核确认,所有出库单的财务联均有及时传递到公司的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的成本会计在当月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周明从《关于对无缝碳钢管等共104件废料和呆滞料的联合处理意见》中摘录了20件建议出售的存货,追踪其处理结果。经查核确认,这些建议出售的废料和呆滞料在实际出售时,均由购买方向财务部门索取发票的同时 交现款。故周明认为所有呆滞料出售收入均有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

  通过上述査核,内部审计人员取得了合理、充分的证据确认企业的呆滞料处理控制作业符合公司相应的内部控制要求,其管理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所谓管理风险水平可以接受,即在呆滞料处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比较低,如果存在个别的漏洞或错误风险,也是管理当局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

  通常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还需要就财务部门对企业存货入账的及时性、存货成本计算的方法是否恰当、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等内容进行专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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