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承担责任要求方面的冲突
在出资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仍为出资人,公司仅为专利使用权人。依据《专利法》第12条的规定,公司在未得到专利权出资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转让专利使用权,也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当然也不可能将专利使用权作为其财产对外偿债。因此,对于公司而言,权利只在于“使用”,而不及于“处分”,这与公司以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法》要求形成了背反。
专利使用权的岀资,类似租赁权出资,法律虽无禁止,但是作为拟上市公司,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验资手续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如何办理?公司未来如对外转让该专利使用权(如再许可),是否无须获得专利权人同意? 如仍然需要获得同意,则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物出资的基本特征——“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在公司股份转让方面的冲突
专利权人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后,依法仍具有专利转让权,如在公司经营期间转让专利权的话,其就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自动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这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不仅股份转让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还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受让人不直接取代原专利权人的股东地位,允许原专利权人继续享有股东的权利,则专利实施权就脱离了专利权,这与《专利法》的规定相悖。
在竞业禁止方面的冲突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是各国公司法均予以确认的上述公司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之所以同意专利权人以其专利使用权出资,无非是肯定专利权价值,并认可专利产品对于公司营利的重要性,因此,公司一般均会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以实现其专利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出资的股东也往往会出任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上述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专利权人如任公司董事、经理,就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不仅自己不能实施专利,也不能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而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如未给予公司独占或排他使用专利的权利,仍有权自行实施专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显然,在竞业禁止方面,专利权人可能在行使专利法权利时,面临违反对公司忠诚的公司法义务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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