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是权利滥用的一种,或者说是特别化,借鉴权利滥用的要件,同时考虑专利权本身的特点,综合考虑学界的有关意见,专利权滥用的要件可以归纳如下:

  (1) 专利权滥用必须以专利权存在为前提,未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有者滥用其权利,不属于专利权滥用。

  (2) 对权利主体的要求,即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之所以把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作为主体之一,是因为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

  (3) 客观上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能超越法律的正常限度和范围实施其权利。

  (4) 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造成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给他人的利益形成了潜在的危险。对具备其他要件,但尚未发生损害结果的,对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具有危险的行为也应该视为专利权滥用。

  为防范专利权滥用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专利权人在相关技术合同中,应避免有关条款构成专利权的滥用;另一方面,技术使用人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应注意审核,并能够在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或合同纠纷中以专利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同时,专利权滥用的行为也可能同时违反反垄断法或不正当竞争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使用专利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出现专利权滥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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