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企业的专利转让问题时,主要是审査当企业作为专利转让的受让人时,是否存在以下潜在的风险:

  1、是否存在转让主体资格瑕疵

  在受让科研单位专利技术成果时,应避免与科研单位的内部科研组织签订合同。

  2、是否存在转让标的瑕疵

  法律规定,如果转让的是已被授权的专利,转让人所转让的专利应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时应该予以明确约定。除了所转让的专利权在转让时应处于一种合法状态下,在专利转让后,还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在转让后被宣告无效,可能给受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受让人可要求出让人作出相应承诺,保证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负有一定的技术指导义务。

  3、是否存在该转让专利已被实施

  在实践中,在专利权转让前,企业可能已经独自实施或已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在受让后,受让人对此专利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之前,受让人需要査明转让人所转让的专利是否事先已许可第三方使用以及以何种方式使用,是否禁止专利权人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的专利,因为这些都很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实施。

  4、是否存在专利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专利在转让的时候也许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之后被宣告无效。如果该项转让专利被认定无效,企业便不再享有在某方面的专利优势。如果是关键性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会从实质上影响企业的上市。

  5、专利的转让是否已做变更登记

  如果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现专利权虽已实质性转让,但是尚未作变更登记,就应当及时做出变更登记。如果时间上不允许,可由转让方作出声明或者承诺,说明该项专利已经实际上由受让方所有,受让方企业有权自由使用和处分该项专利,并由转让方作出及时变更登记的保证,以此说明专利权过户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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