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合法有效持有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和关键业务、产品使用的商标,应当建议企业对其加强保护,以防止驰名商标的弱化和淡化。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和商标的国际保护。
1、商标的跨类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的跨类保护针对的是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想要得到跨类保护,就需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为了扩大对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护,企业应当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此外,如果企业在认定驰名商标上存在困难,即对于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还达不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企业,应当在商标注册时把与自己相关的类别,今后可能发展到的类别,有价值的类别进行注册保护。也就是说,应当考虑“防御性注册”。所谓防御性注册,是指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其目的在于扩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排除他人注册与本企业主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商标的国际保护
商标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因此,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一旦到了国外就无法受到他国法律的保护,必须重新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商标。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遭遇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是被海外小企业和个人恶意抢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跨国公司恶意抢注的事件,这些跨国公司往往是同行业的竞争者,而其抢注的意图也十分明显,即通过控制中国企业在销售地的商标权,来阻止中国企业以自己的商标打开市场。这为我国本土企业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对那些在国内拥有驰名商标并打算将业务向海外市场开拓的知名企业以及已经上市或者即将上市的企业而言,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企业应当及时在其他国家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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