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1)商标对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非常重要;(2)企业从申请注册商标到取得商标注册证一般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3)商标申请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申请上市过程中,如果存在连关键业务和产品的商标都未注册成功的情况,则相当被动,实践中已有某企业被否决理由之一是其商标注册尚在国家商标局实质审查的公示期,尚存悬念。
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商标,而只有其中某个商标未获注册,则对上市的负面作用有限,但须充分说明此情况不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和业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通信技术服务类企业,其服务的对象是专业厂商,而非一般的消费者,其行业的特点是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经过多年发展,已与其客户形成了相互信任的、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此时,应当说明企业的该种特点使得企业未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形不会影响客户对其服务及产品的认知,也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如果企业使用的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所有,可以考虑通过商标转让方式取得商标所有权;如果对方属于恶意抢注,不能协商解决,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1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不能低估此类诉讼对上市的负面影响。
此外,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企业选定的商标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着作权。比如企业要申请图形商标,一定和图形的作者签订着作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协议。
企业出于全方位保护性目的而提交的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没有密切关系的有关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有部分具体项目与第叁方已申请或已取得注册商标的具体项目归属同一群组,企业申请的该部分具体项目可能会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就此说明该种驳回不会对企业的主营业务产生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说明:
(1) 申请的商标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虽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但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密切关系。
(2) 企业可以承诺如有被驳回的项目,企业会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并提交相应证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权益,并将密切跟踪商标注册进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3) 通过陈述说明此种出于保护性目的的申请,不会对企业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果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过长,一般而言,时间过长是指从申请到初审的时间超过3年以上,企业就应当对此原因予以说明。需要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导致时间过长的塬因并非企业自身的原因,与企业是否陷入商标纠纷等主观因素无关,企业并不存在潜在的商标纠纷,也不会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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