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经营范围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即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和分公司经营范围问题。

  1、公司超范围经营问题

  虽然新《公司法》和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也不再明确制止公司的超范围经营,但在2005年之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公司可能会因此受到处罚。如果在此前曾因为超范围经营而受过处罚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意见,说明情况,证明该公司并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也随着法律的修订而不再被追究。

  2、分公司经营范围问题

  总公司经营范围应当囊括分公司经营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第3款及《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相关规定已作出明确指引,即“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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