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要通过审计活动实现审计目标,就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审计证据。不同的审计证据,其可靠性是有差别的。通过对审计证据进行科学分类,能使各种复杂多样的审计证据形成系统化、条理化的框架,这样,在处理所取得的诸多证据时,我们能及时作出取舍,能更有效地利用审计证据。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比较常见的有按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和证据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等。
按证据表现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证据》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电子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共五种,这就是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的不同来分类的。
(1) 书面证据,即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书面证据在审计工作中非常普遍,如财务部门取得的各种发票、票据、公司的各种合同书,又如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的各类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图等,都是书面证据。
(2) 实物证据,即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可以确定其是否确实存在的某些资产实物等。
实物证据最大的特点是看得见、摸得着,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如企业说“我有100台设备”,到车间去清点这些设备的数量就可以证明真实性,这些设备就是实物证据。因此,在使用实物证据的同时,通常还应配合其他证据来确认资产的归属和实际价值。
(3) 电子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自动生成性、证明准确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比较常见的如录音资料、门禁监控录像等。电子证据在实施审计工作中的应用,不仅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促进了审计文档和审计项目质量监督的规范化。但是由于其易被删除、剪接、修改、损毁,所以不留痕迹地被更改的风险也很高,因此在使用电子证据时,必须加强对电子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4) 口头证据又被称为言辞证据,即以陈述方式表现的证据。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通过交谈、问询等方式能取得很多口头证据,但是,为了进一步证明事实,还需要再査阅相应的书面证据或实物证据,因为口头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过,口头证据往往可以为进一步审査提供线索。
(5) 环境证据可能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如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模式等;又如实施管理制度的物质保障状态等,都构成了企业的环境证据。环境证据不像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它一般不能用于直接证实有关被审事项。
按证据来源的不同进行分类
(1) 外部证据,即来自被审单位以外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审计人员可以取得的外部证据有两类,一类是如审计人员自己收到的,关于银行存款余额的询证函回函等;另一类是如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某资产供货方的质量保修卡等。外部证据由于经过了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的确认,其证明力比较强。
(2) 内部证据,即来自被审计单位的证据。只在审计单位内部流转的书面证据,如果在企业内部得到不同部门、多种人员的确认,也较为可靠,比如经库房管理人员、门卫人员、运输人员和财务人员等多部门人员确认的出库单,其可靠性程度也较高。
(3) 亲历证据,即通过审计人员自己执行检査测试得到的证据。如审计人员在审核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执行有效时,可以确实观察其执行过程,检查执行过程生成的文件等,据此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就是审计人员获得的亲历证据。
总之,不管哪类审计证据,都要能为审计目标服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要明确审计取证范围,采取有效的审计取证的方法,通过对各类审计证据汇总、分析和排序,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由表及里、由此及彼,使审计证据能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提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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