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又称“对专利局的欺骗”,是指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故意向专利局作误导性陈述或隐瞒某些重要信息。这是从衡平法的“不干净之手”的理论发展而来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向专利局如实提供有关发明案的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的信息,包括完全披露有关的发明,这称为“公正义务”。如果日后发现申请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将导致专利权的不可实施。
关于申请人“公正义务”的缘由,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1970年的“拜克曼”一案中,曾有一段典型的论述:
专利局本身不具备完全的检索能力,而且国会也从来没有要求它具备这样的能力。在审查专利时,专利局主要依赖申请人所引证的现有技术。很显然,如果允许申请人以敌手的方式进入专利局,我们的专利制度就不能成功地运作。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方提出了“不正当行为”的辩解,应当提供清楚而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说明申请人确实在专利审査过程中做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了某些重要信息。如果法院认定有“不正当行为”存在,则会导致有关的专利权不可实施。在这里,即使是申请人的错误行为仅仅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要求相关,也会导致整个专利权的不可实施。这被称为“所有权利要求”的方式:
当法庭最终确定,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就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有不正当行为发生时,整个专利权都将成为不可实施。
而且,不正当行为不仅会使一项专利权整个不可实施,而且会使几项相关的专利权不可实施。在1933年的“钻头”一案中,原告拥有5项与同一机器的零部件有关的专利。在随后的诉讼中,原告又试图利用先前的诉讼结果,实施该项专利和其他的4项专利。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原告的5项相关的专利统统不可实施疽技在1933年的“精密仪器”一案中,原告拥有三项相关的专利。当原告就其中的一项发明申请专利时,发生了抵触申请。最高法院最后判决申请人的该项专利和与之相关的其他两项专利都为不可实施。
由于“公正义务”的存在和“不公正行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向专利局如实提供有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的信息,如实提供与申请案有关的现有技术的情况,并且完整而清楚地披露申请案中的发明和最佳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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