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之间有着不同的根本目的和不同的规则。财务报告是为需要对公司制定财务决策的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所得税法是用来决定每个公司需要支付多少所得税的。而且,管理人员经常针对财务报告和税收务报告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对股东报告较高的净利润要更有益处(或至少感觉是这样),而对国税局报告较低的应税所得则更好。财务报告与税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导致了关于财务报告上应该如何报告所得税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是匹配塬则。该原则应用到所得税上就意味着所得税应当与引起该所得税的收入在同一时期的损益表中加以体现。与某一时期损益表中的收入确认相关的税应当在同一时期的损益表中加以报告,而不管所得税法在何时确认该项收入或抵扣。
为了在损益表中应用匹配原则,我们必须区分出财务报告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之间的两种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财务报告准则和所得税法规之间的永久性差异是由于财务报告和所得税中对一个项目是否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存在差异而产生的。它不仅仅是一个项目何时被确认的问题,而是该项目是不是会被确认的问题。举例来说,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就是一项永久性差异,因为该利息收入在损益表中被确认为收益,但在税法中却永远不会被确认为收益。股利的情况也是永久性差异,因为股利的一部分永远不会被征税。
2、暂时性差异
当财务报告准则和所得税法规用同样的方式,但却在不同的时期处置一个项目时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例子包括:
•以税收为目的加速折旧法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直线折旧法。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06号——退休福利计划,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在雇员雇佣期间内记录相关的费用,而为了税收目的的所得税抵扣却要等到支付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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