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侵权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他人未经授权而行使了专利权人排他性的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直接侵权可分为“字面侵权”和 “等同侵权”。确定侵权,首先是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然后是将权利要求的范围与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侵权。在美国,前者是一个法律问题,由法庭解决;后者是一个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都清楚而具体地见于侵权产品或方法中,就属于“字面侵权”或“不折不扣地侵权”。所谓“字面侵权”是就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来说的。所谓“不折不扣地侵权”是说侵权产品或方法清楚而具体地落入了专利权的范围内。例如,某一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有x、y、z叁个技术要素,而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也含有x、y、z叁个技术要素,则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不折不扣地侵犯了专利权,或者说有字面侵权发生。
就字面侵权来说,不是说权利要求中有几个技术要素,则侵权产品或方法中也是只有几个技术要素。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要素,是发明人发明创造的东西,数量显然有限。而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则会存在着许多项技术要素,如原告专利权中的技术要素、他人专利权中的技术要素,以及许多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技术要 素。前者是就权利要求来说的,后者是就产品或方法来说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基于上面的原因,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要素多于原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要素,仍然会有字面侵权发生。例如,原告专利权中的技术要素是x、y、z,被告产品中的技术要素除了 x、y、z,还有a、b、c、d等,后者仍然是对前者的字面侵权。即使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c和d是一项重大的改进,是一项专利权意义上的发明,甚至是获得了专利权,被告的产品仍然是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原因很简单,被告不能因为自己的发明或专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
如果被告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技术要素少于原告权利要求中的技术要素,则不属于字面侵权。例如,原告专利权中的技术要素是x、y、z,被告产品中的技术要素是X、y和a、b、c、d等,则被告不仅没有字面侵权,而且还有可能做出了一项重大发明。因为,缺乏一个必要的技术要素又能达到塬有产品的功能,本身就是一项发明。
在很多情况下,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虽然没有不折不扣地落入原告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说虽然没有字面侵权发生,但如果该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覆盖的产品或方法相比,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发挥着实质上相同的作用并且达到了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仍然属于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被告为了逃避侵权,以等同的技术要素代替了专利权覆盖的技术要素,如以w代替了X,或以X代替了x等。这种替代往往是稍加变化而已,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与字面侵权相对,这叫做“依据等同理论的侵权”或者“等同侵权”。。
在涉及制造权时,“组合性专利”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组合性专利”是指,其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不是存在于各种已知的零部件,而是存在于各种零部件的组合及由此而产生的功能。由于各种零部件或组成部分是已知的,专利权人无权阻止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等。所以,为了证明他人“制造”了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专利权人必须证明被告确实以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方式,将所有的零部件或部分组合在了一起。否则,他人制造和使用各种零部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984年的“马格纳”一案即涉及了一件“组合性专利”的机器。根据案情,被吿在原告专利权即将届满之时制造了机器的所有零部件;试验了各种由部分零部件组装而成的半成品,但没有完整地组装机器和试验完整组装而成的机器;将所有的可以组成机器的零部件卖给顾客,并与顾客签订合同,在原吿专利权届满之后再组装成完整的机器。显然,被告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从来没有组装过受专利权保护的机器。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仍然裁定,被告的行为“制造”了原告的受专利权保护的机器。法院认为,被告试验了各个部件的“可操作性组装”,因而是侵犯了制造权。
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大量试验不受专利权保护的零部件的组装,使得侵权者能够将专利权所保护的组合以零件的方式交付给购买者。虽然侵权者没有像通常所做的那样将整个组合放在一起试验,但试验各组装部分能够被裁定为在实质上试验了专利权所保护的组合,因而是侵权。
在“马格纳”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从专利权保护期的角度论述了被告行为的侵权性。“得出相反的结论将阉割国会的意图,即在专利权17年的完整期限内防止他人制造专利权保护的物品。如果不惧怕侵权责任,竞争者就可以在经过了试验点之后组装受专利权保护的物品,而面对一件领先时间长的物品,专利权的最后一年将变得毫无意义。”
想要继续阅读可点击《直接侵权: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二)》。
Copyright © 2017.安徽合肥财税公司一站式代办注册公司代账、工商变更注销、资质办理、知识产权、税务财务等企业财税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All 皖ICP备140213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