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只是1995年6月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专利权自授权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保护期也是自授权之日起算。
美国1790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授权之日起的其中的“外国人专利申请之国内公开法”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于外国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案,以及美国人既向美国专利局又向外国专利机关提交的申请案,专利局长可以自申请日期满18个月后公布该申请案。而时于美国人向美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案,如果申请人要求不公开,则不得公开。事实上,正如“外国人专利申请之国内公开法”这一标题所揭示的那样,所公开的申请案主要是外国人提交的申请案。
14年。这是模仿英国1623年《垄断法规》而做出的规定。据说,当时英国工厂和作坊中所盛行的学徒期是7年。做岀14年专利保护期规定的理论是说,这可以让发明者有机会连续教会两批学徒利用有关的发明,收回投资和赚取利润。在此之后则让发明进入公有领域,人人可得以用之。
1836年的专利法又在14年保护期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个7年的续展期。显然,这仍然是基于英国《垄断法规》中的7年学徒期。到了1860年修订专利法时, 参议院试图取消7年的续展期,而众议院则竭力主张保留7年的续展期。最后,两院达成妥协,在共同报告中提岀,将专利的保护期改为自授权之日起的17年,同时取消7年的续展期。这样,自1860年到1995年,美国专利权的保护期都是自授权之日起的17年。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谈判各方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后来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当时世界上大 多数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都是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美国在谈判中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做出妥协,同意将自己的专利保护期改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这样,协议最终将专利保护期统一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并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一体遵守。1994年10月,美国制定《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其中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同时还规定,1995年6月7日以前提岀的申请案,如果 最终获得授权仍为自授权之日起的17年或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二者取其长者;自1995年6月8日起提出的申请案,如果最终获得授权,则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这样,自1995年6月8日起,美国专利法就改变了相沿一百多年的专利保护期的规定。
专利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算,再加上有关的申请案直到授权之日才向社会公众公开,也造成了专利审査中的一个弊病,即申请人总是想方设法拖延专利的批准日期。由于17年的保护期自授权之日起算,又由于授权之前有关的发明处于秘密状态,所以授权越晚,则专利的实际保护期越长。在此期间,申请人也不必担心他人就同样的发明提出新的申请案,因为他或她已经获得了一个在先的申请日。而专利的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算,就取消了申请人拖延审査和授权的动机。因为,无论审査期间或长或短,专利授权后的保护期都是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拖延专利的批准日期反而不利于对专利的有效利用。事实上,美国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缩短了专利的保护期。在1995年6月8日以前,当新的专利保护期即将生效以前,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剧增,其塬因就在于申请人想充分利用塬有专利保护期的好处。
在美国专利法中,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保护期,仅仅是为专利权的保护期设置了一个最低点,并不排除对某些特殊的发明提供高于20年的保护。例如,1984年修订专利法时规定,如果专利权所覆盖的人用药品、食品添加剂等,由于“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审査期限而延误了上市的时间,经专利权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以补偿因行政审査而延误的时间。1988年修订专利法时又规定,将类似的专利保护期的延长适用于兽用药品专利。上述规定经过修订后,就是现行美国专利法的第155条和156条。其中,第155条是关于人用药品和食品添加剂等的规定,第156条是关于兽用药品的规定。根据有关的规定,专利权保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5年。
除此之外,美国专利法第154条还规定,专利审查过程中因抵触申请、保密原因和上诉(包括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和向法院的上诉)而造成的专利授权延期,专利权人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适当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根据规定,不论何种情况,延长的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
1999年11月29日,美国通过“知识产权与通讯综合改革法”,对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通讯法进行了修订。其中的,专利保护期保障法,又在专利法第154条中加入了一些保障专利权保护期的规定。根据修订后的第154条,在专利审査的过程中,如果由于专利局未能做到以下几点而延误了专利的授权,每延误1天,专利保护期顺延1天。第一,自申请日起的14个月内,专利局没有向申请人发岀驳回某一权利要求的通知,或对申请案提岀反对意见或要求的通知,或准许申请的通知。第二,当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反对意见或要求做出答复后,专利局在4个月内没有做岀回应。第三,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某一联邦法院做出裁决,许可申请案中的某些权利要求后,专利局在4个月内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第四,当专利授权费已经缴纳并且有关要求都已满足时,专利局在4个月内没有授予专利权。修订后的第154条还规定,自申请之日起3年之内没有授予专利权的,以及由于抵触申请、秘密命令或上诉而延误了授权的,每延误1天,专利保护期顺延1天。此外,如果专利权人认为专利局给予的专利保护期不对,可以自授权之日起的180天内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专利局长予以更改。这是以司法程序监督行政决定。
由此看来,“专利保护期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让专利权人真正享受到足额的20年的保护期。同时,由于这些规定中的很多内容是针对专利局的延误而做岀的,也促使了专利局严格按照专利审查的日程行事。
专利权的保护期,为专利权人利用有关的发明并获得相应的受益,设定了一个期限。例如,专利权人收取的权利金或许可使用费,只能是就专利权保护期内的许可而收取。如果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权的优势签订了权利届满后继续收取许可使用费的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例如,在1964年的一个判例中,塬告向被吿出售专利痂盖的机器,依据合同在专利权届满后,被告还应向塬告支付权利金。最高法院判决,被告在专利权届满后不应再支付权利使用金;合同法的塬则不应否定专利法规定的“有限的保护期”。同时,专利的保护期也为权利人对抗他人的侵权设定了一个期间。在专利的保护期内,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利用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都属于侵权。而一旦专利权的保护期届满,则他人可以任意利用有关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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