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专利权所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即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未经授权的某些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许甫销售和进口有关的发明。这虽然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有关的发明,但并不表明权利人有权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含有有关发明的产品。在 这里,专利权是保护有关的发明而非有关的产品。发明并不必然等同于产品。作为一件具体的产品,可能既含有专利权人的发明,又含有他人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还含有公有领域中的许多技术。专利权人虽然对自己的发明享有权利,但他没有权利在利用自己发明的时候侵犯他人的权利。当然,在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与产品合而为一时,或者发明等同于产品时,也可以说专利权保护有关的产品。但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的说法仍然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是相关的发明或技术。

  在美国,专利权的内容在很长的时间里只有制造、使用和销售叁项内容。直到1994年10月修订专利法,才在专利权的内容中增加了许诺销售和进口,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而且,1994年的修正案还对许诺销售做了特殊的规定,只有当侵权人在专利权届满之前销售了专利权所覆盖的产品,许诺销售才视为侵权。如果许诺销售在权利届满之前,真实的销售在权利届满之后,则许诺销售不算侵权。

  如果专利权人享有国际或国内的优先权日,则自优先权日起算。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这种规定,与美国的专利审査制度有关。依据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专利局授权以前,有关的申请案,尤其是国内的申请案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如果专利申请案获得批准,则专利权开始生效,申请案也同时向社会公开;如果申请案没有获得批准,申请人还可以退而求其次,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发明。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査的制度不一样。这样,申请案的真正公开和专利权的实际生效,都是在专利局的授权之日。但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保护期,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期,都是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 所以美国专利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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