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这是一部独立于专利法之外的,对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的法律。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保护使用种子培育(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的植物,但不包括真菌和微生物。可以获得该法保护的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必须符合新颖性的法定要求。

  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不必符合“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即说明了这一点。而且,该法是由农业部具体实施。根据规定,申请者是向农业部的 “植物新品种保护局”而非专利局提岀申请。有关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获得的是“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而非植物发明专利证书。在1995年以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18年。自1995年以后,可以获得20年的保护期。如果受保护的植物品种是树木和藤本植物,则保护期为25年。

  根据规定,获得证书的所有人享有类似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有权排除他人销售、许诺销售、繁殖、进口、出口和使用有关的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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