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即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存在。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即创造性是指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外观设计具有明显区别。即该外观设汁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各设计要素或其结合,以及现有设计的各组成部分的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与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变素或者其结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又如,与现有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相比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上的明显区别。
3、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取得的,依照我国法律在申请H依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
外观设计的审查原则
将被审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照片、简要说明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图案、形状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的意思是,只有图案、形状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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