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将某一厂商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同时,每一件商标又是由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等要素构成的。这样,任何一件商标,就其具有可识别性来说,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就其作为文字、字母、数字、图形、颜色等要素,或上述要素之组合来说,又可以作为作品受到版权 法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一件商标中可能存在着两个权利。一个是商标权人就该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作为商标所有人来说,要十分注意自己的权利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否则,将由此而承担不必要的甚至是非常巨大的损失。

  1997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景阳岗酒厂”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根据案情,画家刘继囱先生曾作有《武松打虎图》组画,山东阳谷县景阳岗酒厂未经许可将其中的第11幅修改后放入自己的商标中,并且在国家商标局获得了注册。后来,刘继囱的法定继承人提起了该商标标识侵犯版权的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景阳岗酒厂未经许可而在自己的商标中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版权,责令停止使用并赔偿原告损失。随后,国家商标局撤销了景阳岗酒厂的商标。

  在以上案例中,商标所有人与商标标识之版权所有人不同,因而商标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好其中的版权问题,如获得使用许可、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报酬等等。当商标所有人同时还是商标标识之版权所有人时,还有可能出现以版权维护商标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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