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自由竞争与正当竞争,或者自由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时,还必须注意二者之间的冲突。自由竞争的原则要求资源的充分配置和充分利用,并由此而降低生产成本,降低产品的价格。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让智力成果的所有人享有排他性的权利,阻止他人充分利用有关的智力成果,或者利用权利向他人征收尽可能高的智力成果使用费。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与自由竞争所要求的资源的充分利用和生产成本的降低发生了冲突。

  自由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根源于受保护信息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是无形的信息产品,同时这种信息又是可复制的和可以被无限利用的。当作者创作了一部作品后,这部作品可以复制100份,也可以复制1000份或10000份。体现了技术发明的产品,可以复制几百件,也可以复制几千甚至几万件。各种商业标记的使用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所有的这些,都与有形产财产的使用不同。就有形财产来说,一定数量的面包只能让一定数量的人消费。而且,这种可复制性,还显示为没有消耗有关的信息。例如,一部作品不论是复制 了一份还是几万份,作品仍然存在在那里。一项技术发明,不论是复制在了几百件产品或是几万件产品中,有关的信息仍然完整地存在在那里。这种有关信息没有受到消耗的特性,也表现在各种商业标记和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情况中。这与有形财产被他人占有和消耗的情况不同。

  而且,信息的创造和使用具有以下的特点:信息的创造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资金;而信息的使用,包括所有人自己的使用和许可他人的反复使用,都不会増加新的成本。同时,由信息产品的可复制性决定,任何人对于信息的使用,都不会导致其所有人不能再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让信息的所有人享有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的机会,就会造成愿意支付或能够支付使用费者可以利用有关的信息,而不愿意支付或不能支付使用费者则不能利用有关的信息。然而,即使信息的所有人只许可一个人使用而不许可另外的九个人使用,他也不会由这种不许可获得任何利益。显然,这与20世纪经济学的计算方式背道而驰,因为对一部分消费者的损害并没有带来对另一部分消费者的好处,也没有带来信息拥有者财富的増加。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是让那些不能或不愿支付使用费的消费者陷入更为恶化的境地。

  当然,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忽略自由竞争和社会公众对有关智力成果充分利用的必要性。事实上,制定知识产权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在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与充分利用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以赋予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方式,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造性成果,并鼓励他们从事更多的创造性活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又通过种种方式来限定对这类特殊财产权的保护。例如,在1993年的“怀特”一案中,法官科津斯基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合理使用原则;禁止就实事享有版权;电视节目和音乐作品的强制授权;联邦对过于宽泛的各州知识产权法律的排除;商标法中的名义使用塬则;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所有的这些都削弱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所有的这些又让公众能够使用他人创造的东西。

  当然,科津斯基所说的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说,正是为了寻求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才为法律对知识产权的种种限制留下了余地,也为各个国家在此问题上的政策性考虑留下了空间。

  对自由竞争的偏爱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怀疑,也体现在了对一些名词术语的选择上。例如,倾向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往往会使用“财产权”的术语,而倾向于自由竞争或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则往往会使用“垄断”一类的词语。

  由于新知识是一种社会性产品,似乎不应当加上专利保护的范围或期限。问题是专利保护具有黑暗的一面,“专利垄断"一词就是说明这一点的线索。一项专利权能让它的所有人垄断体现了受保护思想观念之产品的生产。否认专利保护具有这样的后果,无疑是将自己的脑袋埋进沙土里。

  这方面最典型的判例,恐怕要算美国最高法院于1984年判决的“索尼”一案。按照这个判例,使用家用录像机录下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而在其他时间观看属于合理使用。“索尼”一案的宗旨是缩小版权保护的范围,増大“合理使用”的范围。因而, 其中数次使用了“垄断”或“特权”一类的字词。例如:“国会可以授予的垄断特权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用来提供某种特殊的个人利益。相反,有限的授权只是一种手段,通过它可以达到重要的公共目的。这就是用提供某种特殊回报的方式,鼓励作者和发明者从事创造性活动,并且在有限的专有控制期限届满后,允许公众利用他们的智力成果。”“正如宪法文本所显示的那样,只有国会才被赋予了职责,以界定 应当授予作者或发明者的垄断期限,最终让公众利用有关的创造成果。”

  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自由竞争和资源的充分利用存在着冲突,但当今时代(20世纪后半叶和21世纪初)的主旋律是对知识产权提供越来越多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制定,以及该协议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范围,将专利的保护期统一为自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将几乎一切领域的发明创造都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强调知识产权的实施,都说明了这一点。人们甚至可以争辩说,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人类从事各种创造性活动,并由此而产生多种多样的信息产品,这本身就与自由竞争的原则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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