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是保障人类就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权利,从而鼓励人类进一步从事创造性活动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主要有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各种商业性标记等。与此相应,人类就这些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版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权和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权。 ’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是因为,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首先体现为某种信息。无论是版权法保护的作品,还是专利法或商业秘密法保护的技术发明,或者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传达给人类的都是种种信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是某些特定的信息产品,知识产权是就某些特定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同时, 由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各种信息又必须体现在有形的物质上,如纸张、产品和标签等等,才能够为人类所感知,才能够获得相应的保护。因而,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首先必须将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区别来,必须将知识产权与体现了智力劳动成果的有形物区别开来。在这方面,美国版权法第202条有一个经典式的说明:“对版权的拥有,不同于对体现了作品的任何有形物的拥有。”应该说,这一说法也适用于对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和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拥有。

  知识产权是就某些特定信息所享有的财产权。同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又是无形的。虽然信息产品的所有人也可以将有关的信息密不示人,但他却难以获得收益,甚至还要为保密支付一定的费用。人类创造性的信息产品,只有在他人充分使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收益,包括收回有关的成本。然而,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一旦创造者公开了有关的信息,就不可能再竖起壁垒,将“入侵者”阻挡在自己的财产之外。即使信息的接收者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信息的创造者也无法控制接收者的使用次数和范围,甚至无法阻止接收者以更低的价金将塬本属于自己的信息转卖给第三人。如果真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信息的创造者从一开始就会不太愿意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进行智力创造活动,人类社会也会缺少了很多信息产品。

  知识产权法则是以授予发明者、创作者和商业经营者以财产权的方式,促进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让社会公众拥有更多的信息和多种多样的体现了信息的产品。事实上,知识产权是让有关信息的所有人“拥有”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信息的“机会”,并通过这种“机会”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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