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选定的投资银行共同进行证券发行方案的磋商,作出如下决定:
1、投资银行帮助企业重新评价企业最初的决策
根据企业计划筹集资金的数额,以及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偏好,发行证券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调整证券发行的种类和数量,确定企业是全部用普通股筹资,还是全部用债券筹资,或者一部分资金采用发行普通股等集,而另一部分资金采用发行长期债券筹集。例如某企业原计划发行3000万股普通股票,筹集3000万元资金用于新项目的投资。投资银行重新评估企业原来的决策后,调整筹资决策为发行2000万股普通股票,筹集2000万元股本金,另发行期限为10年的长期债券1000万元,筹集长期资金1000万元,此次共计筹集资金3000万元,与原计划筹资数额相同,但改变了筹资方式。由发行普通股票的单一方式筹资,改为用发行普通股票和发行长期债券的混合方式筹集资金。
2、企业与投资银行必须决定投资银行销售的方式是尽力发行还是包销
尽力发行中,投资银行不保证销完全部证券,也不保证募集到企业需要的全部资金。在包销发行中,投资银行要保证推销完企业发行的全部证券,并保证募集到企业需要的全部资金,如此,投资银行将冒很大的风险。通常包销新证券的投资银行总是组织若干其他投资银行组成包销团,以减小单个投资银行包销证券所发生的风险,并保证新证券尽快的发售出去。
3、确定投资银行发行新证券的发行费用
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为公司发行证券,该公司必须付出费用,投资银行的发行费用要与企业协商而定,一般地,发行费用是向公众发行证券价格的某一个百分比,或投资银行以发行价的折扣价格从公司那里买下发行权。企业除了支付给投资银行的发行费用外,还要考虑与发行新证券相关的其他费用:律师费、会计师费、印刷费、上市申请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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