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是公司权益股本之一,也是长期资金来源之一。优先股有混合特征,优先股一方面要求在支付普通股股总之前支付股息,另一方面在公司无力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可以暂不支付,而避免企业的破产。优先股具有如下特征:

  1、优先权

  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具有

  (1) 优先获得公司收益分配的权力;

  (2) 企业资产清算时,有优先获得清偿的权力。

  2、优先股面值

  优先股通常有面值,其面值的意义是:

  (1) 企业清偿时优先股股东获得清偿的价值;

  (2) 优先股的股息通常表示为面值的百分比。如某公司发行优先股的面值是10 元,优先股股息是每年5%,则优先股股东每持有1股每年可得到股息 0.5 元。

  3、优先股股息

  根据股息的支付情况,优先股可分为两类。

  (1) 累计优先股。公司由于各种塬因没有按期支付优先股股息,在向普通股股东派发股息之前,必须将累汁未付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优先支付。如某公司每年应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1元,已连续3年未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第4年准备向全体股东派息,在向普通股股东派息之前,必须优先支付应付未付的4年累计优先股股息4元,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派息;

  (2) 对于没有累计要求的优先股,企业没有义务支付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息。如上例的优先股没有累计特征,则在第4年派息时,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前3年累计未付的优先股股息3元,而只派发当年股息1元。

  4、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能按时收到股息,没有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但是,公司在特定的时间内无法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则优先股股东就有一定程度的表决权。这是优先股股东的一种保护性权力。

  5、其它特点

  优先股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是可以收回的。企业可以在某一时期按特定价格收回市场上的优先股,收回权力通常在股票发行后一定年限才行使。

  收回优先股的权力可以使公司解除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的义务。也有些优先股可以没有回收期,是否有回收期一般在发行优先股时给予说明。也有一些优先股在一定期限内有转换成普通股的权力。

  6、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的目的是保证优先股股东能按时收到股息,这些条款包括:

  (1) 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公司在一定时间里没有按时支付股息给优先股股东,则优先股股东将有一定的表决权。

  (2) 对公司财产和收益的优先权。优先股股东对于公司的财产和收益,比普通股股东有优先权,优先股的股息必须在普通股之前支付。公司破产时,必须首先满足优先股的清偿权益。合同规定公司禁止发行具有同等权力的优先股,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以后优先股发行的限额或规定其它证券发行数额。

  (3) 优先股股东会要求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资本或限定最低流动比率,目的是保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4) 优先股股东禁止企业发生并购活动,禁止企业拍卖全部或部分企业资产。因为企业的并购活动和拍卖资产的行为会改变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进而影响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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