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一旦提及股权,很多人便会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为分享公司利益而设定的机制。殊不知,股权的存在不只是为了分红,甚至可以通过股权掌握公司控制权。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如果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中没有特殊约定的话,股权等同于公司控制权,只要取得了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拥有了公司百分之百的控制权。如果股权掌握在公司创始人手中,公司最终就会受创始人的控制;如果股权掌握在投资人手中,那么公司最终就要受投资人的控制。

  由此可见,股权不只是单纯地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而是指包括分红权在内的,同时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果从广义层面来说,股权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进行投资的股东,依据其投资份额确立的地位而享有的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从狭义层面来说,股权是指合资而成的公司中,均可成为股东的法人以及自然人依据其持有股票的比例而享有的相应权益以及担负相应责任的权利。从通俗层面来说,股权就是成为公司股东的法人以及自然人在公司中的投资份额,是影响其在公司内的话语权和控制权的核心因素,也是决定股东利益分享的重要依据。

股权的定义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通过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公司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内容

  1、分红权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实,这也是公司每个股东都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盈余。然而,如果公司存在债务或者亏损,而公司盈利无法弥补亏损时,是不可以分配红利的,否则,将造成违法行为。这就要求红利分配的标准必须是公司偿还债务性亏损后积累下来的利润。

  2、决策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上述的这些权利并不是任何一个股东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要求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时表示通过,而且每个股东以拥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3、投票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公司制组织中,公司的经营与管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进行决策与实施的,而董事会成员的提名与任命却是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股东控制董事,董事控制公司,股东是通过董事间接控制公司。

  4、建议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在公司经营管理与扩张过程中,虽然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决策,但可以针对相关经营方案、管理措施、扩张战略等提出合理的建议。

  5、质询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通常是在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融资方案的实施、红利分配方案的执行方面,股东可以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疑虑进行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就股东提出的质疑如实进行回答。

  6、查阅权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如果股东在行使查阅权过程中发现相关被查阅文件或者资料存在可疑之处,也可以同时行使质询权。

  7、转让权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虽然《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做出了一定的时间限制,但是原则上,只要是股东都具有股份转让的权利,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8、分配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拥有的分配权与分红权不一样,分配权只是针对公司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9、优先认购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公司创始人来说,作为公司股东同样拥有优先购买权,当自身持有的股权数量较少时,就可以通过这一权利增加股权数量,提高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概率。

  10、诉讼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第一百五十二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权是指任何一个有效股东都可以在自身利益或者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或者公司利益。其实,如果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股权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且每一种类型的股权又包含不同的内容。

股权的分类

  如果按照股东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的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包括分红权、分配权、认购权;共益权是指股东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包括表决权、投票权等。

  如果按照可以行使权利的股东数量的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一人股东就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分红权、分配权、认购权、诉讼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达到一定股东数量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决策权、投票权等。

  仅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层面来说,公司的重大事项无不是通过基于股权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维持对公司的股权就等于控制了整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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