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案例比比皆是。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谋求成功上市,不得不以股权为代价来进行融资。成功上市后,股东房永生、粱锡林、王国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共同持有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93%的股份的优势,重新获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在公司创始人持有的股权比例较低,已经对公司失去了决策权利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采取联合其他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并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实现一致行动,将公司的表决权进一步集中,从而提高因股权分散而失去的决策权利。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三个不足

  一致行动可以让公司创始人更有底气将股权分散出去,起到更好的股权激励的作用的同时,又可以牢牢掌握决策权。

  然而,一致行动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从《一致行动人协议》本身来说,也存在三个重要的不足。

  1、协议期限的不足

  众所周知,任何一份协议都具有期限性,也就是有效期,《一致行动人协议》也不例外。所以有效期就成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第一个不足之处,因为约定的期限期满后,将面临是否续签的双向选择。如果续签,将意味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有效,可以继续行驶一致行动的权利;相反,一旦无法续签,则代表一致行动人将被解散,股权将被再次分散,进而将再次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2、协议解除的不足

  《一致行动人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进行签署的,那么在同样的背景下,如果各方或者大多数股东对于解除协议同样表示认可,则会面临协议被解除的风险。如此一来,一致行动的权利将化为乌有,同样会失去掌控公司的权利。

  3、意外情况的不足

  《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受约方通常是指签署协议的各方股东。然而,一旦某一受约方出现意外,比如死亡等,则对其继承人是没有约束权力的。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去世了,而其继承人愿意签署一份补充协议的话,则一致行动的权利不会被削减;相反,其继承人不愿意继续承担一致行动义务,则一致行动的效果就会被打折扣。

  所以说,想要一致行动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就需要针对以上不足进行有效规避,而最简洁的方式就是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时候对其进行补充约定,以做到有备而无患。

  与此同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时还需要注意,如果对于组成一致行动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利没有做出任何形式的约定或者约束,同样会降低一致行动力。因为股东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其他股东除了拥有优先认购权之外,无权干预其是否转让,或者以何种形式转让等。

  其实,这就涉及了一致行动中的权利安排问题,即按照少数股东听从多数股东的意见为准,还是以少数股权的意见服从多数股权的意见为准。如果结合股权转让的问题来说,采取以少数股权的意见服从多数股权的意见为协议约定标准,即使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附带的义务也会一并转让,只需要与收购方重新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即可保持一致行动的效果和效力,并不会动摇公司的控制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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