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基于章程自治对控制权的影响

  由于公司设立时对于注册资本行使的是认缴制,即在新修订的《公司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认缴数额。如此一来,原《公司法》中曾规定的依据股东出资比例的不同分配控制权的法律基础就失去了参考意义,而公司章程就成了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参照基础。

  2、基于股东自治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与原《公司法》相比,只有第二项发生了改变,由之前的“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变成了“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换句话说,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决定权在全体股东手中,而且必须是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这对之前的那种由个人股东掌握决定权的模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颠覆。所以,新修订的《公司法》给予了全体股东很大的权利,将由全体股东决定控制权何去何从。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企业的影响是利弊各有,但是无论《公司法》完善与否,每个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也会让公司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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