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对于这一点,我们反复强调过。
利益共享,前提是共创利益。合伙人或是出资,或是出力,或是出资源,分配好股权之后,不管股权比例是多少都要一起追求共同目标。公司走上正轨之后,随着业绩和利润的不断提升,合伙人获得的分红和利益也越来越多。
首先,合伙人在收益方面有很大的主导权,按照股权、个人能力、贡献度获得分红。其次,公司需要合理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让事业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和外部合伙人分享企业的收益,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比如,某公司建立了共创、共享的全员合伙人制度,推行全员合伙、分层合伙、风级合伙的形式,以便完善中长期激励和经营成果全员分享的机制。根据公司主业实现的效益,主业全体员工基于个人绩效和贡献,按照分档累进比例获得对应的效益分成。同时,公司实施全员持股计划,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自愿购买公司股票,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公司还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成立合伙人委员会,正式选拔出第一批核心合伙人,包括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等,向合伙人授予股票期权。同时,公司推进项目跟投计划,员工、项目团队、管理人员根据档级进行跟投,可以获得投资回报和奖励。
当然,分红和分配利益的规则是提前制定好的,通常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但是,公司必须遵守利益共享原则,不仅要顾及联合合伙人,还要顾及普通合伙人、核心人才、外部投资人等。
比如,OPPO公司推行合伙制,把全国25万家门店放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了规模化运营、平台化管理。这些店面独立核算,省公司是由OPPO与各省总代理商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市公司是由OPPO内部员工或承销商出资或入股省公司成立的区分公司。虽然市公司在管理上隶属于省公司,但是区域业务人员与省公司无关,属于区分公司合伙人。
经营过程中,OPPO公司统筹管理省公司合伙人的产品、市场营销活动,市公司合伙人则与当地零售商直接签署供销协议,公司与各外部合伙人积极扩展平台,实现平台、资源和渠道的共享,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利润,自己也获得了更多的收益。另外,OPPO还推行各种激励机制,包括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共享等,做到共创共享。
共享的收益和价值,简单来说,前者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后者是资本市场的股票增值。除了利益共享外,还有信息与知识的共享、资源与渠道的共享、生态环境的共享。
可以说,在合伙人制的经营模式下,资本、合伙人、核心人员、员工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公平,能满足很多人对于财富的追求,更能促使每个合伙人对公司葆有信心,给予长期的投入和坚守,致力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
风险共担,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共担经营风险。当出现经营风险时,合伙人要以公司利益为重,而不是只顾个人利益。二是共担发展责任。当公司股票下跌时,合伙人的财富也会缩水,这时候,合伙人要与公司、其他合伙人共进退,而不是独自撤出。
比如,几个人合伙创立公司,A出资金,B出技术,C负责管理,整个团队优势互补、共同努力,使得公司业绩稳定上升。不料,金融危机来了,公司的业绩迅速下滑,财务状况也出现了大问题,导致公司存在巨大的经营风险。
此时,若是没有签订合伙协议,B和C就可能不再愿意承担风险,只有A一个人承担亏损的风险。因此,合伙创业前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把公司可能遇到的经营风险预估好,确保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
约定合伙人协议时,可以做出如下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不明确,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能退出;如果非要中途退出,出资合伙人或是技术合伙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合伙人的一切损失。
另外,合伙人只约定获得股东利润而不承担经营风险时,合伙约定是无效的。比如,李某和几个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化妆品公司,他们签订了合伙协议,并约定了出资比例和持有股权比例。之后,几个人又签订了合伙补充协议,约定项目部与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全部责任和利益都由李某承担,李某按照股东共同协议的回报比例,根据项目合同付款条例分期支付其他合伙人股本金和收益。
实际上,其他几个合伙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因为他们虽然出资了,但是不承担风险,其约定是无效的,合伙关系也不成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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