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是把公司从零开始打造起来的人。他们对公司的未来、文化和价值观有很深的情感和期待。而投资人往往是基于经济逻辑来考虑问题的。他们看重的是投资回报,一切目的只为了利益最大化。
但是,资金的问题往往会牵涉公司的控制权,这也是很多创始人和投资人产生分歧的地方。
创始人当然希望企业按照自己的想法走下去,但是因为资金力量的不足,不得不引进投资人,当有外部力量试图插手公司的决策,或者对公司的未来方向提出不同的看法时,创始人很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而投资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尽快收回投资本金,又希望创始人能够按自己的想法展开经营,为自己创造更大的利益。
比如说,创始人可能觉得应该多投点钱研发一个新产品,认为这对公司的未来有好处。但投资人可能会觉得这太冒险,希望公司先稳住,确保当前的业务赚钱。这时候,双方可能就开始抢夺企业控制权了。再比如,到了某个节点,创始人可能不愿意卖公司,觉得还能经营得更大更好。但投资人可能觉得这已经是个不错的卖点,能拿到满意的回报了。
但这种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内部可能会出现分裂,员工的士气和信心可能受到影响。外部的市场和合作伙伴,也可能因为对公司未来的担忧而选择观望或者转投他处。
所以,创始人和投资人需要的是利益平衡。创始人看重的是企业长远价值,更在意企业的控制权,而投资人就是想要收益,就算争夺控制权也更多是为了获得收益。既然双方在意的焦点不同,那最好能通过某种方式达成共赢。
接下来,我们要思考一下,怎么既能让投资人赚到钱,又让创始人能始终掌握控制权。
这其实涉及一个股权设计问题,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分股不分权。比如,在投资的时候就可以约定好,投资人仅分到30%的股权,可以享有70%的分红权,而创始人占据70%的股权,绝对控制企业,但在分红上要让步,只享有30%的分红权。还有我们之前提到的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投资人比创始人优先清偿,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全投资人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还能让创始人把企业控制权牢牢握在手中。
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签订对赌协议。所谓对赌,赌的就是企业的业绩,用达成某一业绩目标作为条件,创始人和投资人各自手里的股权作为筹码。达成了,创始人可获得某种权利:达不成,投资人可获得某种权利。
小元想创业开一家快餐店,但缺少启动资金。有投资人看好他的做饭技能和创业计划,所以决定出资帮他租店面、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估算下来,第一年需要40万元来支持这家快餐店的运营,投资人出了这笔钱,并享受这家店80%的股权,小元以技术入股,享受20%的股权。
投资人向小元提议签订一个对赌协议:如果第一年的营业额能达到120万元,投资人可在原有利润分配上,多得10万元利润,小元则可以以初始投资价格购买创始人手中20%的股权。但如果未达到这个营业目标,小元要给投资人10%的股权。并约定40万元的投资均须用于店铺的运营和管理。投资人有权查看相关的账簿和发票来确保资金被合理使用。小元同意按月提供营业额和利润的报告给投资人,确保透明度。
这样的协议反映了对赌的本质:双方都基于未来的一个不确定事件(快餐店的年销售额)达成了一项约定,并为可能的结果设置了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其实从对赌协议来说,创始人和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双赢的。双方达成的对赌目标应当既有挑战性,也有一定可行性。这样的目标会给创始人带来足够的动力去追求,而不是令其感到无法承受的压力。
同时,单纯地要求创始人做出承诺是远远不够的,投资人也应当为公司的成功做出努力,例如注入更多的资金或者以合理的价格再次转让部分股权给创始人。只有这样,双方才能真正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不过,对赌协议同样也带有它的风险。一旦创始人在追求高估值融资时过于乐观,而实际业务表现未能如预期,那么这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还可能使创始人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更为严重的是,部分严格的对赌协议可能会导致创始人在业绩未达标时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无疑是对每一位热心于自己事业的创始人的巨大打击。
此外,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如市场的突然变化、新的政策法规等,都可能对公司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这样的因素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很难预见,但它们却有可能是导致业绩未达标的关键因素。所以,当创始人和投资人在签订对赌协议前,都必须认真地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并时刻准备好应对未知的挑战。
当然,这种对赌性质不那么强烈的股权设计也有其他表现形式,在投资的时候,为了激励创始人,为投资人赚得更多的收益,双方可以约定:在投资人回收投资本金之后,以他们的原始出资金额作为基准,将部分的股权重新转回给创始人。或者当投资人从公司中获得的累计利润达到其初始投资金额的多少倍时,投资人将再次将部分股权转回给创始人。
这样,创始人能逐步提高其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干起活来也更有动力,而投资人也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以上内容大致是从创始人角度来说的,当企业做大做强之后,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开始对外投资,此时就换了一种身份,成为投资人。
投资人在决定投资某家公司时,通常都希望自己的资金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与回报,同时尽量降低风险。作为投资人当然更有话语权,但也要注意必须跟对方创始人约定好一些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专款专用、优先分红、优先清算、一票否决等权利。
专款专用是为了限制资金的用途。投资人拿出来的钱是为了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不是让创始人随便花。投资可以用于扩展团队、广告宣传、厂房建设等与公司直接相关的领域,但绝不能用于私人开销,比如买车、买房。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投资人一要追收益,二要保本金,这就必须重视优先分红和优先清算这两项权利。追收益的一个常见的做法是,前期的利润按照高于股权比例来分红,这样可以尽快回收资金,降低风险。如果不幸公司倒闭,那么在公司资产清算时,投资人应当优先获得清偿。实际上,投资人只是提供资金,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所以风险应当由主导公司运营的创始团队承担。
还有一票否决权,这是为了在公司面临重要决策时,如合并、增减资本、开设新的分店等,投资人应有决定权,防止创始人因短视或冒进导致巨大损失。
除上述之外,其他的权利也要适当争取,不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该行使就行使,一切都是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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