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发行优先股,是否就可以让公司创始人一劳永逸地紧握公司的控制权呢?
从优先股的发展程度来说,国外的优先股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而且已经成为海外上市公司非常热衷的一种融资途径,甚至在中国香港也已发展得颇为成熟。但在中国内地的正式发展,却仅可以追溯到2013年的11月30日,也就是国务院以国发〔2013〕46号文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才标志着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内地开始正式萌芽。
之后,又经历了半年之久,也就是截至证监会制定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于2014年3明21日正式施行,才意味着优先股真正诞生,真正成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股的一种补充存在。
无论我国将这种在海外早已发展成熟的优先股引入的时间是早还是晚,也尽管只是作为试点,但《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里程碑事件是毋庸置疑的,它推动了优先股模式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根据《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股作为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其持有人拥有优先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为公司创始人掌握控制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也不是绝对性质的。
因为根据《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优先股股份的投资者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只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到了限制。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或者持有优先股股份的投资者的行为打破了这种限制,持有优先股股份的投资者依然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依然可以拥有表决权。
这是一个不可以被公司创始人忽略的问题。根据《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优先股持有者在某些情况下不止拥有一种表决权。
1、固有表决权
根据《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某些事项或者行为触及了优先股持有者的切身利益,优先股持有者可以行使一定的表决权。这种表决权是伴随购买优先股时就产生的,所以称为“固有表决权”。
当然,优先股持有者享有的这种固有表决权也不是完全由优先股持有者说了算。换句话说,优先股持有者享有的固有表决权也是作为整体表决权的部分权利存在。
例如,优先股持有者的固有表决权在对其可以行使的权利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即便超过三分之二的优先股持有者表示通过或者不通过,但也必须经由出席会议的超过三分之二的普通股持有者作出相同的通过或者不通过的意见时,此项决议方可通过生效。这也是《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做出的相关规定。
2、恢复表决权
当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没有按照《指导意见》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在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支付优先股持有者应得利润时,优先股持有者所享有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称为“恢复表决权”。
然而,恢复表决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完全可以由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进行把控,取决于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何时将优先股股息全部支付。
相对于恢复表决权只要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全额支付优先股股息就可以终止优先股持有者的表决权而言,固有表决权则是一直存在的。需要公司创始人注意的是,只有维护好优先股持有者的切身利益,才能防止固有表决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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