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方面是不一致的,并且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为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也为纳税人选择税收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过不同身份下的税收负担水平的测算,可以为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提供依据。

  这就意味着,如果增值率等于17.65%时,两种身份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身份不会对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但如果增值率低于17.65%,那么,上式的右边会大于左边,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如果增值率高于17.65,则上式的左边会大于右边,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通过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来改变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以满足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身份的要求。

  方法一:釆用增值率判断法

  由于增值率为40%,大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17.65%),因此,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

  方法二: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比率判断法

  可抵扣进项的购入品金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比率较高(60%),低于临界点的这一比率(82.35%),因此,应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

  虽然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比较有利,但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却使得该企业难以在两种身份中间作岀选择:

  第一,由于该企业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其不可能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来达到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但这样无疑会增加企业经营管理的难度,相应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此外,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还要考虑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如果产品的销售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则应尽可能也选择做一般纳税人,因为对方客户大多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但无疑也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

  因此,企业通过综合考虑,最终还是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而没有转换纳税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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