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过早记录收入或隐瞒费用,公司一次又一次地对投资者进行欺骗。一些久经世故的投资者声称,他们知道盈利可以被操纵,因此他们更相信“干净些”的经营现金流。
这种想法在方向上肯定是正确的,但投资者应该对两个方面都加以关注,毕竟投资者所接触到的盈利数据既可能来自权责发生制,也可能来自收付实现制。待看完本篇,投资者应当能充分理解这一提醒的重要性。
本文具体介绍现金流类财务欺诈手法,同时将讨论管理层夸大所要报告的经营现金流的方法。对投资者而言,经营现金流指标特别重要,投资者需要借此来评价公司创造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公司的盈利质量。此外,本篇 给出了快速发现现金流类财务欺诈手法的对策,同时给出了如何通过调整报告数据来计算更具可持续性的现金流指标的小技巧。
在分析具体方法之前,首先应牢牢把握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会计以及现金流量表的结构(SCF)。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来报告公司的盈利情况。对所有非会计专业人员而言,这一规定意味着收入当在实现时报告(而非现金进账时报告),费用当在利益发生时入账(而非支付发生时入账)。换言之,现金流入与流出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中只起到次要的作用。令投资者欣慰的是,公司还必须单独编制现金流量表,重点报告叁大方面的现金流人与流出:经营活动现金流、投资活动现金流与融资活动现金流。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中所包含的信息可用于衡量权责发生制下的净所得。
精明的投资者常常会对比净所得与经营现金流,如果经营现金流滞后于净所得,那么投资者就会担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事实上,净所得较多而经营现金流较少的情况往往就是存在一定程度现金流类财务欺诈的信号。
下面先就典型利润表的形式和结构与现金流量表的经营现金流部分作一对比。根据第9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公司可釆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报告经营现金流。直接法仅仅列示主要现金流入源(即来自客户的现金) 与流出源(即流向供应商和员工的现金)。相反,间接法从权责发生制下的净收入开始,通过调节该净收入来得出经营现金流。对投资者而言,直接法当然显得更为直观,而且规则制定者明确指出希望公司采用直接法。不过,规则制定者的这种迫切要求公司未能执行,绝大多数公司至今仍只按间接法来报告经营现金流。这里,分别给出(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利润表、采用直接法的经营现金流和釆用间接法的经营现金流。
如前所述,这种结果会让投资者怀疑该公司是否存在操纵收入的行为。
说白了,诸如“罗宾汉”骗术之类的“期内地理游戏”就是“劫富济贫”,将现金流量表中“富裕”处的现金流转为“贫穷”处的现金流。大多数情况下,经营现金流属于“贫穷”类别,而且投资者往往密切关注。相反,投资与融资现金流属于“富裕”类别,投资者往往不太关注。
现行会计准则似乎也不足以防范公司在现金流方面的弄虚作假。原因就在于规则的制定者在制定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时对许多重大冋题考虑不周到。事实上,对于现金流量表中“什么项目该出现在什么地方”,会计准则表述得相当含糊,使管理层有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事实上,会计准则有时可视同罗宾汉骗术中的“同谋”。现实中,运用会计准则有时根本无法弄清楚交易活动的经济实质。因此,即便公司遵循了会计准则,但所提供的经营现金流数据仍然无法恰当反映公司内在的业务增长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当然无法指责那些遵循会计准则的公司有欺诈行为。不管怎样,遵循游戏规则并不总是意味着财务报表能精确反映相关的经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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