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时,收购方通过支付对价换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过程是有等级的。收购方掌管目标公司——最好以能够促使收购方股东财富増加的方式来掌管。而战略联盟的治理却是双向的,取决于联盟双方签署的协议以及促成联盟的非法律承诺。通过联盟协议,联盟方可以降低其他松散安排可能导致的各种成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失去了其他战略行动的机会。根据联盟的不同类型,参与各方基本的信赖关系是必须要有的。如果联盟的成功需要各方共享保密的专有信息,那么各方就必须保证专有信息不会被不当使用。如果不能确保这一点,那么就会威胁到联盟的成功,因为有的联盟方可能不愿意与其他方共享确保联盟成功的专有信息。
对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经济和财务分析的文章有很多。涉及新技术研发的联盟控制权分配尤其重要。阿吉翁和梯若尔指出有两个因素支配着控制权的分配,我们再加上第三个因素:
1、任何一方投资不足将对联盟的成功产生负面影响。
2、联盟双方进行谈判的相对实力。
我们还可以增加的另外一个因素是:
3、联盟一方采取的投机取巧的行为将对联盟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勒纳和墨杰斯对制药公司——礼来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一一Repligen公司的交易进行了描述。这两家公司合作进行一项治疗炎症的单克隆抗体项目:
谈判中讨论了三个领域的控制权问题。第一个是关于临床实验的管理问题,需要在什么时候采用什么药品。第二个问题是对市场推广战略的管理,礼来公司在这个领域经验丰富,Repligen只是一般了解。第三个问题是双方都希望承担药品开发和最终的批量生产。实际上,Repligen刚刚收购了一家细胞培养工厂,是进行此药品生产的关键环节。
最后协议中对控制权的安排为投机行为预留了很大的空间。Repligen公司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从事候选药品的研发(公司在这个方面有很多经验),但是只有等到取得实质姓成果后才能继续进行生产开发。礼来公司主要管理营销事务,Repligen公司主要管理生产性事务,除非在监管方面遇到重大问题才会改变这种安排。
勒纳和墨杰斯对生物技术公司及其赞助商之间的200份联盟协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与上述案例中的结果是一致的。他们发现,控制权一般由规模较小的联盟方享有,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经济状况,在制药行业,把控制权分配给较小的公司是最理想的,但公司的经济状况是一个限制因素。经济状况较好的小公司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也是一个风险不大的联盟参与方。大的制药公司很难强迫经济状况较好的生物技术公司达成某种协议。他们对经济状况较好且较小的生物技术公司更加有信心,对承诺事项的担忧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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