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和监管法规
两家公司采用合资企业的形式代替正式的并购并不能使它们规避在并购中可能遇到的监管法规。反垄断审查就是这样。如果企业合资导致市场竞争程度降低,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中的反竞争条款同样适用于合资企业。美国司法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质疑的合资企业案例并不比并购少。理论上,对商业联合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法律审查是相同的。永远记住,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不能规避反垄断审查,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但另外需要记住的一点是,如果反垄断部门认为合资企业限制了市场竞争,那么合资企业的取消成本要比已经完成的并购低很多。
合资企业的潜在问题
合资企业中也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问题。合资企业并不是替代并购的良方妙药。这从市场上仍然存在大做的并购交易可以明显地看到,如果合资企业是万能的,那么我们就会看到更多的企业合资而不是兼并与重组。合资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合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合资企业可能因为合资方不能一起团结工作而失败。合资方之间可能意见相左,从而阻碍合资企业实现发展目标。合资企业可能要求合资双方共享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专利知识,但是合资方可能不愿意分享这些信息或者一方用另一方不能接受的方式使用这些信息。如果合资活动是公司整体业务的一部分,那么合资方有可能不会完全履行自己的承诺,这也会阻碍合资企业实现自己的目标。其他问题可能还包括合资企业没有完成合资目标。我们发现这些问题同样也在战略联盟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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