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设审计署,是联邦最高财务监督机构,既不受议会亦不受政府领导。它帮助议会履行联邦宪法赋予议会的财务监督权力和监督联邦行政机构、联邦法院的工作。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联邦审计署认为必要,可以建议联邦委员会在未设立内审的部门设立内审机构。联邦审计署负责协调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并负责对联邦机构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将其年度审计项目和所有审计报告报送审计署。
根据联邦审计法的规定,瑞士联邦审计署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审计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的数据和资料,包括议会和联邦委员会、各部门及其内部机构、联邦法院通过的命令和决议,以及必要的个人资料;参与有关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转移支付和存货制度方面法规的起草;参加联合委员会讨论编制预算和联邦年度决算的有关会议;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设置程序,并要求对方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电子数据;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律规定和管理中的问题,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议会进行通报提出处理建议(没有处理处罚权),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对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开支;议会服务支岀;政府补贴支出;执行由联邦委托的公共任务的支出,即联邦拨款的投资项目;联邦控股50%以上的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以及联合国国际组织的部分项 目等。近年来,瑞士联邦审计署的主要工作开始逐步集中在对联邦拨款的投资项目和对地方补助支出的审计上,主要检查联邦政府支岀的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完成,是否物有所值,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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