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地方审计机构是独立于中央的国家审计法院的,还不能用独立这一句话来描述法国的地方审计体制。首先,法国的全部24个地方审计法院里都有一个检察长办公室,检察长与院长是平级的。检察长负责的范围除了国家审计总检察长同样的功能以外,他还负责检查地方审计法院是否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来审计,而他,也就是地方检察长是国家审计总检察长任命的,并对总检察长汇报工作,完全是上下级关系。第二,地方审计法院的经费是国家审计法院拨的。国家审计法院每年从议会那里得到的经费里就包括了地方审计法院的经费,国家审计法院的首席院长是地方法院的唯一拨款人。第三,地方审计法院的院长是由国家审计法院院长提名,经由内阁和总统任命,而提名是至关重要的。第四,地方法院的高级法官,同时是国家审计法院的法官,他可以参加国家审计法院的会议和审判。第五,地方法院不能单独地发表年度报告,它的重要部分由国家审计法院在其报告中摘要发表。
这样一来,地方的审计法院似乎又不独立了,马塞审计法院院长皮乔恩说。“年度审计计划的一半是我们说了算”,“但是我们也要和国家审计法院充分协商”。可以看到机构与国家审计机构的重大区别,那就是审计对象完全不同,地方审计机构只审计地方政府和地方性公共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对于中央政府分支机构的事情是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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