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随着公司开始把《破产法典》创造性地运用于公司财务领域。公司破产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特定情况下,重组成为公司重组的一种方式,能给陷入危机中的公司带来显著的利益。通过制定重组方案,公司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和其他形式的重组,比如出售资产为重组方案融资等。公司在提交破产申清后进入自动免贵状态,法庭规定在债务人(也许还有债权人)设计重组方案期间债权人不得有所行动。

  在得到法庭批准之前,重组方案必须先得到债权人的批准。最初只有债务人能够提出重组方案,这段时间被称为排他期,为120天,不过法庭一般会批准延期。在排他期结束时,债权人若不满意债务人的计划,可以自行提出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必须经法庭认定为公平和可行的。

  预先打包破产在20世纪80年代末流行开来。在预先打包破产中,公司在破产前就要提岀并批准重组方案。预先打包破产的破产进程要简短得多,因此对债务人业务经营的担忧比较小,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都可以从这种形式的重组中受益。这种方法还能带来非破产自愿协议所没有的税收优惠,非破产自愿协议是指不进行破产申报而自愿签署的重组协议。

  对破产公司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进行交易来实施收购的风险很高。危机证券的购买者可以参与破产程序,设法获得破产后公司的控制权。虽然这种方法可以以较低成本收购一家公司,但很难预期,对投资者而言充满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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