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院除了对公共会计的审判外,它每年还要对议会和公众发表3个报告,即每年6月份的对公众的经济报告,7月份的财政预算的审计报告,9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报告。每个月还要向议会提交月度报告。除此之外审计法院还受议会委托进行一些审计调查并发表报告,也可以自主决定发表一些专题报告。这些问题,被审计单位并不是一下子可以解决,但它会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产生很大的压力,致使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几十年来议会和公众很重视这些报告,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审计法院的这种独立报告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以前议会每年最多提一两个专题审计要求,而现在则一年就有很多,如计算机安全问题,铁路提速后的效益问题,警察的安全工具问题,失业人员的培训效果问题等等。以前这些报告出来后就提交给议会,而现在则在査完之后,被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法院要坐下来讨论。而审计法院的报吿一旦发表,被审计单位要在3个月内对议会和公众作出解释。

  这种非司法审计,也有人叫管理审计,或绩效审计。实际上与其叫审计,还不如说是一种独立的调查。尽管社会中有不少的调查机构,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代表某个部门或某个阶层的,即便是社会调查部门也往往有其商业动机,因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要打些折扣,或大打折扣。法国审计法院则不同,它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或政党,而它又有调查所需要的权力,这样它就可能在现代市场中担当一个很特殊的角色,那就是公正调查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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