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审计署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和中央所属全部公共机构约700个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该署将被审计单位分成三类,分别对其一年、三年、六年审计一次。每年审计200个单位,审计署可与政府各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联合执行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在财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署报送会计报表和凭证,审计署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资金使用是否有效果。审计结束后,针对财务决算报表分别向各个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久可以发表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完全满意、不满意四种意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多数是发表比较满意或不全满意两种意见。如果发表不满意意见,要附具体说明。最后,审计署对各单位的审计情况进行汇总,于财政年度终结11个月后,向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部门决算审计报告。其中要说明每个部门所有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议会和政府的要求,各项支出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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