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以股换股的交易可以视作免税重组处理。也就是说,目标公司股东收到的股份除非被出售,否则不用被征税,是免税的。因此,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延迟纳税,直到岀售从收购方公司获得的股票时再纳税。公司重组有一项税收劣势,那就是收购方不能利用非重组交易中允许使用的其他税收优惠,就像交易如果采用现金融资,也无法获得税收优惠一样。
如果交易不是一项重组,那么就可以获得一些税收优惠,比如逐步增加资产基础的能力、使用目标公司拥有的但没有被使用的退税额度等,甚至还可以接受负债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份。比如,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接受一部分债务作为目标公司出售的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目标公司股东收到实际支付,否则递延的支付不需要纳税。卖方可以累计这部分未收讫出售价格的利息,利息收入同样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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