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保证环境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

  环境审计是联邦审计院事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联邦审计院的独立性权威性。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审计院为德国联邦独立的财政监督机关。联邦德国审计院是最高联邦机关,它既不是执法,也不是立法和司法机关,既不属于政府,也独立于议会。作为独立的审计机构,它只对法律负责。联邦审计院院长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审计院的成员,即院长、副院长、局长和处长享有法官的独立性,但并不等同于法官。联邦审计院成员在从事专业活动时只对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指令的约束,外部人员无权影响审计项目的选择和审计的结论,政府和议会也不例外。议会向联邦审计院提出的审计建议,但出于对议会的尊重,联邦审计院基本上采纳它的建议,满足其审计请求。

  2、良好的协作关系促进了审计结论落实

  联邦审计院没有执法权,也就是说,它不能自己发布命令贯彻审计结论,督促联邦政府从年度报告中总结并改正错误的权力则在议会及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手中。因此,他们戏称审计是“无牙的老虎”。为了能使审计结论得以落实,审计建议被采纳,近年来,他们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请被审计单位派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请被审单位参与,尤其是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既解决了审计人员对某些环境专业技术领域目标考核的难点,又使被审计全面了解审计情况,从而使审计建议最大限度地被被审单位采纳。

  3、组织机构上保证开展环境审计的需要

  德国环境审计机构是比较健全的,这在组织机构上保证了开展环境审计的需要。以联邦审计院为例,负责环境审计工作的主要是联邦审计院二局,下设6个处。其中三处负责审计联邦环保部的工作,四处审计联邦经济合作和发展部的环境措施,六处审计联邦研究与技术部的环境基础研究工作,另外,还有5个局的7个处涉及国防、粮农林业、建筑工程等部门的环境措施审计。在涉及交叉审计项目时,由二局三处负责牵头。进行大型项目审计时,可外聘人员(主要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也可请其他处参与。

  4、在合规合法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开展经济效益审计

  德国的环境审计,除对联邦、州环境部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外,主要是对联邦制定的环保措施进行审计,如:自然保护、环境保护、防洪、减少跨国境外环境污染、环保宣传教育、核反应堆安全辐射防护等措施。保证这些措施实施的资金,基本上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筹措的。此外,联邦政府也为此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政府投资主要采取资助的方式,即政府从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1)从预防环境污染的意义上需要国家的参与。(2)可以推动革新和发展的项目。(3)当企业或其他国家依靠自身力量不能完全实现环保目标时,例如在解决宏观性的和超国界的环境问题时。上述资助原则,也是审计的依据和评价人均产值。除此之外,审计还从环境的角度对企业与环境有关的资金(如环境准备金)和行为给以关注和评价。

  国家对环保措施提供资助的方式及审计:(1)对一个项目、措施或新设机构直接 提供资助(预算拨款)。审计时,不单对资 助的款项进行审计,对接受资助的单位的预算执行也要进行审计。看这个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资助条件,有无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联邦资助结束后,这个项目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运转下去(因联邦只对项目的设立、自动进行资助)。(2)由联邦银行(国家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来资助特定的环境措施。对贷款者需支付的利息,联邦环保部提供一 定金额的利息补助。

  在合规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主要是开 展经济效益审计,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资助的条件和要求;是否达到了资助合同中所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行为和工作是否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有无损失、浪费。它还包括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符合目标性,他们通过对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组织结构、人员情况进行审计,从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经费开支、减少财政预算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

  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目标,在宏观上, 是国家在某一行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从微观上讲,国家资金 投入到某一项目上要达到的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果指标,就是经济效益审计要检查和评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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