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最高审计机构为蒙古国家审计署,后改为蒙古审计监察委员会,最高审计官员是审计署审计长后改为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后又改为蒙古最高审计机构为“国家审计委员会”,最高官员是“国家审计委员会主席”。

  2003年1月3日,蒙古大呼拉尔(议会)通过《国家审计法》,新成立的蒙古国家审计署取代了蒙古审计监察委员会,审计署内部设有监察机构。原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贾瓦兹玛任审计长。

  应审计署邀请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贾瓦兹玛先生率团于2000年5月6日访华。3月7日晚,李金华审计长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蒙古客人,并与贾瓦兹玛主席签署了中蒙审计机关谅解备忘录。

  为了加强两国在审计领域里的交流,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双方商定:1.交流有关审计方法和技术的书籍、手册、培训资料和审计报告;两国最高审计机关不定期派代表团互访。2.组织蒙古审计师到中国考察,学习中国审计署的经验;在双方同意和需要的基础上,组织联合培训班和研讨班;在未来三年中,互为对方在各自所举办的国际培训班中保留一定数址的席位。3.中国审计署愿为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就审计法制建设提供咨询和帮助。双方还就各项内容的具体安排等提出了意见。

  蒙古国副审计长巴特巴耶尔2002年3 月10日访华。

  1、蒙古审计的演变

  在蒙古国的历史中,监察处的控制机构的使命、地位、职能范围和名称的变化多达10次。1990年至1995年间,蒙古国家预算和财政财务收支失去监督和控制,加之这一时期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人借改革之机,投机倒把或成为暴发户等等,根据这一客观需要,1992年颁布的蒙古国家新《宪 法》规定,民主政府要设立一些新的机构,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是其中之一。它成立于1995年7月,即《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颁布之时,还相继在全国22个省市分别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现有审计人员共230多名。

  2、组织及领导体系

  国家审计委员会有一名主席和8名委员,除主席外,8名委员都来自财政、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有相当职位的兼职人员。主席和委员都由大呼拉尔任免,任职期限为6年,一般情况下,主席和委员不能撤换,但以下原因可以撤换:一是因健康问题向大呼拉尔提岀辞职申请,大呼拉尔可以接受他们的请求;二是当他们渎职或犯法时,大呼拉尔可以将他们撤换。国家审计委员会还有一名总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领导各项工作。

  3、主要工作职责

  根据《蒙古国家审计与监察法》的规定,国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中央预算收入、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部门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部门领导人的遵纪守法和道德行为进行监察和评价。

  接受国家审计委员会监察和评价的高级官员包括:内阁部长、中央银行行长、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及其常务秘书、省长和大使等。

  4. 审计结果

  审计委员会分别向小呼拉尔和国家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并以同样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除此之外,蒙古审计部门还十分重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审计人员的廉洁自律。例如,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委员及审计人员任职或上岗前,将如何履行审计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等誓词向国旗宣誓后,才能取得资格证书,若失职将严肃处理。又如,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吃、住、行等有关费用均由审计机关自己负责,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发票复印件及举报电话,接受被审计单位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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