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组建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之前,我们需要先讨论一下比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更加简便的替代方式——交易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如果交易方之间的交易是明确的并且能够通过合同确定,那么签署合同是最节约且最高效的解决方式。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正在为自己产品的原材料担忧,考虑收购一家原材料供应商以减少可能出现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的风险,那么通过与原材料供应商签署一项长期的供应合同也能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公司可能没有必要组建合资企业或者战略联盟去获得供应商提供某项产品和服务的承诺。

  但是,当产品还没有被成功开发、投入市场,需要供应商方面承诺特定的生产过程时,合同关系或许就不太合适了。如果供应过程更加复杂,牵涉到双方需要交换有价值的专有信息,甚至购买方需要向供应方提供资金进行长期且不确定的研发,例如在生物技术与制药公司之间,合同关系可能就不够充分,如果不采取直接的并购,那么就需要组建合资企业或者战略联盟。虽然组建合资企业或者战略联盟也需要合同协议,但是大部分合同协议都不属于合资企业或者故略联盟。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之间的合同关系要远远超过普通的商业合同。这类合同更加复杂,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更加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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