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府时期的审计机关把财政支出审计作为监督财政预算执行的重点。

  审计处时,在控制预算支出和整顿财政方面,以各机关的支付概算书和支款凭单为审查对象,开展了凭证单据审计。以1912年10-12月为例,审计处审计了财政支出凭证单据共177件,审计总金额大洋1070多万元。其中,依法审核准予支出的金额为850多万元;经补办合法手续后,准予支出的金额为130多万元;依法驳回金额90多万元,驳回率为8%。在拒绝签字而驳回的金额中,后经国务会议审议决定支出的款项金额为27万多元,占驳回金额的30%。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财政支出审计主要是对政府机关等部门的预决算实行审批。

  在1946年12月陕甘宁边区审计处成立之前的审计工作主要由边区财政厅二科和三科主管。据财政厅1947年3月关于“1946年财政总结”记载,“去年春经费的批审,三个系统的卫生费,预算作了2500万元,本厅根据其必需批给250万,事后检查,均未影响工作”。但审计发现,“某些地方为补助行政开支,擅自挪用公粮,有账可查,即挪用公粮4593石,草260千斤,有些部队,不按标准制度,有的虚报人数,吃空额,甚至挪用公款,如三边仅去年九月一次即向税务局等机关挪借公款达大洋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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