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审计是指对向国外的借款用途以及偿还国外的赔款等进行审计。

  北京政府时期的外债审计,先由审计处外债室负责,后由审计院外债室继续执行。外债审计的对象,专指北京政府与五国银行团1913年签订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所定借款。该借款为2500万英镑,约合大洋2亿5千多万元,以中国全国盐款收入作抵押,47年偿清。该合同规定中国政府使用借款的主要用途是:偿还到期的债务;赔偿辛亥革命时对列强造成的损失;补充政府行政经费,包括优待清室条件中所列费用,如支付前清八旗各营兵丁在安置就业前的塬工资;遣散中国军队所需要的安置费;外国人整顿中国盐务所需款项;商定的其他行政用款(如生产、教育等)。对上述范围内各项支出,须按《暂行审计国债用途规则》的规定,由外债室华洋室长签字方为有效,并由财政部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公布时要作简要说明,详列用款单位名称、用途和款额数目,以示公正。这项外债审计,均按五国银行团的要求,纳入政府规章和所定合同,并依法规定了审计程序,按月实施审计,刊登公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