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行统筹统支,严格审核预决算,杜绝贪污浪费及一切不当开支,统一审计职权,1948年9月《西北人民解放军野战军审计工作暂行条例》颁布,该条例适用于西北人民解放军野战军所属各部队机关财粮、被服等收支活动的审计。暂行条例规定了野战军审计机构、任务与职权和审计程序、各级审计机关与各级供给部(处)财经 队的关系。
西北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机关依据部队的编制人员、马匹、武器、装备、通讯、医疗、运输、宣教等供给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本军各纵旅团营连及直属单位各种预算是否合法,标准以外临时费用的预算是否合法,有无贪污舞弊浪费等情况;调查所属部队的人员、马匹、武器以及各种装备、设备的消耗,以驻地物价变动作为审计预决算的依据。审计各纵旅团等在战场缴获及接收、没收以及在新区的征借等是否依法交公,有无违反政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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