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院院务会议规则》为规范审计机关内部事务管理,保证审计机关的有序运转,审计院和审计部时期都建有例会制度。

  审计院时期先后颁布了《审计院院务会议规则》、《审计院设计委员会会议规则》等一些法规,建立了审计院院务会议和审计院设计委员会会议制度。审计院院务会议由特、简、荐任人员组成,包括院长、副院长、 秘书长、总务处长、厅长、秘书、审计、协审、科长。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院长代理,副院长不能出席时,临时主席从委员中推举。会议以出席人员过半数为法定人数,决议须经出席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成立。

  会议讨论事项包括:院长、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事项;出席会议人员提议事项;关于决算、计算的审查事项;其他建议事项。凡与提案有关系的人员,经主席许可可以列席会议,陈述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于与其直系亲属及本身有关系的议案不能参与讨论、表决。院务会议每两周举行1次,必要时院长、副院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院长、副院长对于会议决议案有异议时,要在7天内提交会议复议,以决定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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