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体制问题,审计界在1929年3月展开了一场讨论。专家们各杼已见,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不外下列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以国民政府财政顾问、美国货币专家甘末尔为代表,提出了“四司说”,即审计部应设有事前审计、事后审计、检查和弹劾四司。

  第二种意见以杨汝梅为代表,主张审计部设一、二、三三司,但这一、二、三三司不是按事前、事后审计和稽察的具体分工设置的,而是将各机关的审计事项包括事前、事后审计和稽察事项,按工作量的多寡比较均衡地分摊给各司,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审计院一、二、三厅的组织体系基本一致。

  第三种意见以林襟宇为代表,主张审计部设二司,分别主管事前、事后审计,地方设审计员开展对各自本地的事前、事后的就地审计。并在监察院和行政院下分别设置检查司和会计管理处,分别开展独立的稽察和统计工作,从而使审计、稽察和会计分别成为独立部门。

  针对上述三种意见,立法院法制委员长会与财政委员会接连召开了三次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他们认为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其审计体系不能简单地模仿某一种模式,必须根据中国五院制的政治特点,制定出适合中国政治特点的审计模式。为此他们作岀决议: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基本采用司法型的审计模式,但必须根据五权宪法的理论,采用会议制处理部务,以发挥审计专家门的集体智慧。并且为了防止浮滥,揭发贪污,使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审计人员除审计、协审外、另设稽察若干名,以稽察财政人员不法不忠之行为。同时加强事前监督,使事前与事后审计同时并重,将一切不法不忠之行为杜绝在萌发之前。另外,在地方设驻外审计、协审和稽察,开展地方的就地审计。据此,国民政府随即公布了《审计部组织法》17条,规定审计部设正、副部长,下设一、二、三三厅,分任事前、事后审计和稽察事务,并设置审计会议,以处理重要的审计、稽察事项与调度审计、协审、稽察人员。以后又在各省、特别市和中央各事业单位派驻就地审计处、室、从而形成了带有中国五院制特色的司法型审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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