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即监察院审计部是通过审计院改组后的审计机构。

  1928年10月1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58次会议通过《监察院组织法》,规定监察院设审计部掌管审计事项。1929年10月29日公布施行的《审计部组织法》规定,审计部隶属国民政府监察院,审计部首长称部长和副部长。审计部设3厅1处,第一厅负责事前审计,第二厅负责事后审计,第三厅负责稽察事务,秘书处负责文书、统计、会计、庶务等事务。与审计院相比,审计部在设审计10人、协审15人的基础上,又增设稽察8至10人,行使稽察职务,处理稽察事项。同时,对审计、协审、稽察的任职资格做出了比审计院时期更加严格的规定,如 担任审计,必须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学习经济、法律、会计3年以上,并有相当经验或现任最高级协审、稽察1年以上,成绩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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